规章制度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0-04-10  作者:  点击: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以下称“校友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友会财务行为,使校友会的财务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友会的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校友会会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有义务维护本制度的完整性。

第三条 校友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收入支出符合本校友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之规定。

第四条 校友会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依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和接收各类捐赠收入,利用校友会开展各类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校友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对校友会重大财务安排进行决策。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友会应在年度结束后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财务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提交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供理事会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不可随意更改,如需调整预算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校友会财务管理设在学校计划财务处,并设专职会计岗位,负责校友会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八条 校友会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对各种财务行为做出规定。

第九条 校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校友会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处置校友会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实行自愿交纳原则,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校友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用他用,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 校友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校友会现金经费必须存放在校友会的银行账户。收取的现金经费必须准确记账,及时交存银行,除授权额度内备用金外,原则上不设现金保管。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校友会经费本着“取之于校友用之于校友”、“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用于校友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 校友会接收实物捐赠时,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执行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变现中支付。如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的费用应由接收捐赠单位承担,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实物应按固定资产重置价值计入学校固定资产帐。

第十八条 筹资费用包括为筹集捐赠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费、招待、会议等业务费用,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校友会管理费用包括校友会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经费等。

第二十条 项目、费用支出时,在发票或支出单据上盖章签字,支出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支出可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支出金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部门停止项目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裁决。

第二十二条 校友会应定期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接受税务、业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每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校友会账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校友会每年向湖北省民政厅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行政部门年度检查。

第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校友会的财务报告由校友会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年度总结,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组成,编制会计报告必须严格遵循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说明清楚的要求,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情况表》、《现金流量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在具体实施中可不断补充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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